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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4147-2010驱蚊花露水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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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4-08  /
    咨询工程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驱蚊花露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驱蚊有效成分和乙醇、香精等助剂加工制成,对蚊子有驱避作用的液体制剂。

    2 要求

    2.1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净含量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净含量应符合GB 24330-2009的规定

    2.2外观和感官

    2.2.1瓶身应完整,盖(喷雾阀)与瓶配合紧密,不应有泄露;印刷图文清晰,不应有明显划伤和污迹。

    2.2.2剂液应均相、清澈、不浑浊、不应有明显杂质。

    2.2.3同一产品可有不同香型,其香型应与明示香型符合。

    2.3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

    2.3.1有效成分含量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示。

    2.3.2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的范围应符合GB 24330-2009中4.3的规定

    2.4 pH

    PH按4.4测定应在5.0~7.0的范围内。

    2.5稳定性

    2.5.1色泽稳定性

    色泽稳定性按4.5.1测定应符合QB/T 1858.1-2006中4.1的规定

    2.5.2低温稳定性

    低温稳定性按4.5.2测定后,产品应澄清,不应有絮状沉淀、浑浊现象。

    2.5.3热贮稳定性

    热贮稳定性按4.5.3测定应符合GB24330-2009中4.5的规定

    2.6药效

    药效按4.6测定应符合GB24330-2009中4.4.5表3中驱避剂药效的规定。

    2.7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按4.7测定应符合QB/T 1858.1-2006中4.1卫生指标的规定

    3试验方法

    3.1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净含量

    按GB24330-2009中规定方法检查或试验

    3.2外观和感官

    3.2.1外观:目测

    3.2.2感官:剂液喷摸在人的皮肤上,用嗅觉判断。

    3.3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

    3.3.1目测

    3.3.2驱蚊花露水有效成分含量测定方法见附录A。

    3.4 pH

    按GB/T13531.1-2008规定的方法测试

    3.5稳定性

    3.5.1色泽稳定性

    按QB/T1858.1-2006中5.2.3的试验方法测试

    3.5.2低温稳定性

    3.5.2.1仪器

    制冷器:保持(0±2)℃

    3.5.2.2试验步骤

    取80mL样品置于150mL具塞磨口三角瓶中,在制冷器为(0±2)℃条件下保持1h,其中间隔15min用玻璃棒搅拌1次,每次15s。将三角瓶放回制冷器,继续放置7d。继续放置7d。7d后,将三角瓶取出,恢复至室温。于24h内观察。

    3.5.3热贮稳定性

    3.5.3.1仪器

    电热恒温箱:温控精度±2℃

    天平,分度值不低于0.01g

    3.5.3.2测定步骤

    将试样取出,导出液剂,按附录A测定液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将剩余部分导入聚四氟乙烯瓶中密封称量,然后在(54±2)℃的恒温箱内放置14d,取出,将聚四氟乙烯瓶外面拭净后称量,质量未发生变化的试样,于24h按附录A测定有效成分含量并计算降解率。

    3.5.5.5计算

    有效成分的降解率按公式(1)进行计算:

    3.6药效

    按GB24330-2009中4.4.2中驱避剂药效方法进行测试。

    3.7卫生标准

    按卫法监发【2007】号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测试。

    4检验规则

    4.1 产品检验

    产品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富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4.2检验分类

    4.2.1出厂检验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采用GB/T2828.1-2003的特殊检验水平S-2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及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1.

    4.2.2形式检验

    4.2.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形式检验。

    ①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②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③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④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⑤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提出进行形式检验要求时。

    4.2.2.2形式检验采用GB/T2829-2002的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OL值)、样本大小及判定数组见表2,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形式检验不合格。

    4.2.2.3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净含量、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pH值、稳定性、药效、卫生指标的检验项目应符合响应要求,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形式检验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5.1标志

    5.1.1产品或包装上应有一下中文内容

    ①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厂名、厂址;

    ②有效成分及含量;

    ③净含量;

    ④产品执行的标号;

    ⑤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⑦规格及剂型;

    ⑧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⑨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或生产许可证号;

    ⑩注意事项和毒性标识。

    5.1.2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①图示标志;

    ②品名规格;

    ③数量;

    ④毛重;

    ⑤生产厂厂名、厂址;

    ⑥外形尺寸:长*宽*高

    ⑦生产日期或批号;

    ⑧注意事项:“小心轻放”、“切勿重压”等文字或储运图示标志。

    5.2包装

    产品包装应牢固、无破损、避光、防震。

    5.3运输

    产品搬运时要轻装轻卸,严禁重压,避免剧烈碰撞、潮湿、日晒、雨淋。

    5.4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应与易燃、易爆品混放,不应靠近热源。产品在上述条件下,有效期不少于两年。

    5.5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应符合GB5296.3-2008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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